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官鹏
【案情】
宋某与李某是朋友,受李某委托,宋某为其保管一件藏品(价值上百万)达两年之久。后李某到宋某家中,想取走藏品,宋某要求其支付保管费6万元,李某不同意。为了不使藏品被取走,宋某临时起意,用铁锤猛砸李某的头部,致使李某重伤昏迷并死亡。
【分歧】
综上所述,针对杀害委托人占据被委托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宋某已经占有了藏品,不可能对藏品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宋某将藏品据为己有,故宋某对藏品成立侵占罪,对李某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宋某杀害李某是为了使藏品不被归还,李某对藏品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故宋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应该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宋某以暴力的方式将李某打昏致不省人事,并将李某的藏品据为己有,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李某将藏品交给宋某保管,当时并无约定保管费用以及其它附带性条件,且保管时限长达两年之久,当李某找到宋某要求将其藏品归还时,宋某就应该归还其藏品,但是在本案中,宋某看见藏品经济价值巨大,便利用家中的羊角锤将李某打成重伤致使其昏迷。
宋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利用羊角锤砸伤李某的行为,其抢劫的目的,就是为了占有李某交给其委托保管的藏品,并且宋某获取该藏品以及杀害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李某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综上,对宋某的前后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应按抢劫罪来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