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舒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津贩卖,遂指使沈某某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联系购买,指使王某某在津接货。2014年2月某日,沈某某从天津出发前往东莞市向一女子购买甲基苯丙胺,舒某某与该女子在网上谈好以6.5万的价格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在该女子的介绍下,沈某某将毒资交给毒品上线韦某某,韦某某指使他人将甲基苯丙胺伪装在藏匿的气泵中,按照王某某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信息快递到天津市某小区王某某暂停处。王某某到小区门口取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气泵中查获白色晶体三袋共重962.6克,经鉴定,三袋白色晶体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3月,舒某某配合民警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归案,舒某某、沈某某到案后主动要求配合民警抓捕毒品上线韦某某,在沈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将运送毒品的谢某某和张某某抓获,缴获甲基苯丙胺共重10余公斤。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时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沈某某受舒某某的指使为贩卖而购买毒品,但并未参与毒品的贩卖环节,且沈某某赚取的是舒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并非毒品交易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沈某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属于重大立功,沈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重大立功、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一审判决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辩护思路】
王律师接受被告人沈某某亲属的委托做为其一审辩护律师。沈某某涉案冰毒数量近一千克,为争取立功减刑,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上家,在沈某某的积极配合下,警察抓获了两名贩毒人员,缴获冰毒10公斤。因此,本案的重点辩护意见以立功线索的来源、抓获贩毒人员的人数、协助方式与深度、缴获的毒品数量及取得的效果等情节建议法院在量刑时适用重大立功最大减轻幅度,另分析沈某某在本案中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以区分沈某某在从犯之间犯罪较轻,建议量刑时在最大从宽范围内依法处罚。上述主要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判决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至此终结,希望沈某某珍惜法律的宽容与良善,谨记毒品的危害,努力改造,争取减刑,早日与家人团聚。同时希望通过本案警示世人抵制诱惑、拒绝毒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共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