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从事贩卖毒品活动,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帮助刘某某向毛某某贩送冰毒二次,各约一克。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刘某联系购买毒品,由被告人郭某某向刘某转账部分购毒款。3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租赁的汽车前往湖南省,后经被告人刘某联系购买冰毒八袋,分别藏匿于汽车内饰板夹层内。后被告人驾车返回唐山,当行驶到唐山市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冰毒7800余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1%。
唐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思路】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两起犯罪,办案警察多次到湖南等地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大量的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王律师详细查阅案卷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被告人刘某某主观犯罪恶性较深,涉案毒品的数量巨大,刘某某在本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具有立功法定情节。庭审中,王律师提出刘某某涉嫌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关于第二起犯罪,刘某某具有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做有罪从轻辩护。后一审法院判决时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即第一起犯罪指控不成立,第二起犯罪中的从轻情节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至此终结,希望刘某某珍惜法律的宽容与良善,谨记毒品的危害,努力改造,争取减刑,早日与家人团聚。同时希望通过本案警示世人抵制诱惑、拒绝毒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共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