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欲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毒品,二人约定以每克9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与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某某按照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在约定地点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100克。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将购买的100克毒品,以每克11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某(已判刑)。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郑某某、杨某某及李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抓捕的立功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2016年12月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1年。
【辩护思路】
王朝阳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王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王律师详细查阅案卷后确定的辩护方案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两起立功情节,共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以酌定情节说明王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从轻量刑有利于改造。一审法院判决时采纳了王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至此终结,希望王某某珍惜法律的宽容与良善,谨记毒品的危害,努力改造,争取减刑,早日与家人团聚。同时希望通过本案警示世人抵制诱惑、拒绝毒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共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