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EXPERTISE
行贿金额250余万元,判决缓刑。
时间:2019年05月2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07年起代表某某银行与某医药集团协商办理存贷款业务事宜,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增加其个人经济收入,多次给予负责该项业务的某医药集团总会计师马某某现金、礼品等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工作:

  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涉嫌行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王朝阳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及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认为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犯罪。为此,王律师通过与公诉机关交流意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公诉机关采纳了王律师的法律意见,即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未向法院起诉该项罪名。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行贿250万余元起诉到法院,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庭审中,王律师提出“被告人向马某某行贿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行贿论处之范畴。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表述可以看出,情节严重是指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条件,而不指任何情节的情节严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贿罪的数额量刑标准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因此,本案不应根据行贿数额决定法定刑的选择,只能适用最低档法定刑,即:行贿案件中如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行贿罪的一般情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科以刑罚,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贿行为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在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为完成单位业务指标任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贿数额已达到一百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但不构成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仍属行贿一般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处罚。检察机关指控本案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认定不妥,故予以纠正。”据此,法院判决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及亲属表示对该判决结果满意,并肯定了王律师的辩护工作。


上一篇: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下一篇: 开办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