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件事实(简要):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
2013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迟某某饮酒后在本市和平区某百货商场一楼遇被害人李某、庞某时,无故滋事并殴打二名被害人。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当场抓获。被告人迟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后于次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为轻伤、轻微伤,被害人庞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律师工作:
本案案发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迟某某的亲属慕名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找到王朝阳律师,委托王律师做为迟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迟某某了解案情,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王律师经查阅案卷后发现:迟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后接办案警察的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未对其处理。事情发生近两个月时,办案警察再次通知迟某某到公安机关再次接受调查,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后,当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针对迟某某到案情节,王律师认为应当属于自首。
庭审中,王律师提出迟某某在如何到案一事中,存在两次主动投案,加之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律师提了从轻辩护的全部意见,判决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此,已被羁押达八个多月之久的迟某某还有十余天将释放。迟某某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给予极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