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高某在工作的某美容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争执被同事劝开,隔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该美容院,趁秦某某不备之时,用壁纸刀划伤秦某某面部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8月某日被告人高某投案自首。
本站王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后,多次与被害人秦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联系民事赔偿调解事宜,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要求高某赔偿5.5万余元(不包括伤残赔偿金),经过王律师努力,最终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意见,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万元,被害人撤回民事赔偿诉讼,并撤回伤残鉴定申请。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本站陈律师与王律师对本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判决支持了本站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2年3月16日判决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高某接到判决后,表示非常满意,不再上诉,并向辩护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