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因经济拮据,经与被告人谈某、李某密谋,准备抢劫自己妻子龚某的财物。同月16日晚,张某按事先约定,邀请谈某、李某来家吃饭,并趁机将拌有麻醉药物“三唑仑”的饮料劝龚某喝下。龚某喝下饮料被麻醉后,三人即进入龚某的卧房,抢得钻石戒子一枚、金项链一根、手机一部、现金1200元,共计人民币13688元,尔后逃离现场。龚某醒来后发现财物被抢,随即报案,三人相继落网。近日,被告人张某、谈某、李某分别被法院判处5至6年的有期徒刑。
[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谈某、李某,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抢劫自己妻子龚某的财物,按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