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手持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侵犯了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秩序,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恐慌,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抢劫罪,应该给予其较重的惩罚。那么,持枪抢劫中“枪”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持假枪、废枪进行抢劫是否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有观点认为,立法者将持枪抢劫明列为抢劫罪的八大加重构成之一,其意不单在于从严打击那些给被害人随时造成重大人身损害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包括严惩那些携带假枪,足以对被害人产生巨大心理恐慌的抢劫行为。况且刑法没有对“枪”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此应作宽泛理解。手持仿真枪支或者废枪抢劫的,其能够达到和持真枪抢劫的效果,所以也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尽管手持仿真手枪和废枪等,很容易使被告人误以为是真枪,从而轻易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其和手持真枪抢劫的结果并无很大区别,但持假枪和废枪抢劫不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没有侵犯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制度,更不会给社会造成危险状态,并且,对刑法进行解释,应当予以限制解释,这样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持枪抢劫”中“枪”的范围不应该包括假枪和废枪。
持没有弹药的真枪进行抢劫,是否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有观点认为,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来对待,除了枪支具有斧头、棍棒等其他工具不具有的射程远、杀伤力大等性质外,还具有法律禁止普通行为人拥有、持有和非法使用的立法缘由。
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持没有弹药的真枪进行抢劫,其非法持枪的状态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险性,也违反了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其性质和持假枪或废枪进行抢劫是不一样的。他们一旦获得了弹药,就立刻从潜在的危险性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性,因此应该认定为“持枪抢劫”,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
持手榴弹等爆炸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更危险的物质进行抢劫的,是否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持有手榴弹等爆炸物以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进行抢劫和持枪进行抢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无论是从立法原意还是从现实需要来说,都应当对此类行为适用加重情节进行处罚,这样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观点认为,手持与枪支一样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榴弹之类的爆炸物抢劫的,也应适用上述规定,这样处理完全符合立法精神,亦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