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思琦
【案情】
员工杨某系品牌包店的一般员工,其以“员工内部价”名义,将品牌包店新款箱包挂在二手交易网站上,待与顾客谈妥后,便从网上购买同款假包调换出仓库的真包,并以低于柜面价出售。经统计,累计获利6万余元。
【分歧】
杨某作为品牌包店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将网购假包调换仓库真包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杨某调换仓库真包的行为,并不处于其经手、管理过程中。在本案中,杨某根据其工作要求,仅仅在短时间内“握有”财物,或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其并无法律意义上占有、控制、持有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杨某通过掉包的手段将真包据为己有,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杨某系该品牌的员工,且其工作需要对仓库的品牌包包进行清点,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手店铺财物的职务之便,以高仿包掉换仓库真包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于品牌包店员工调换仓库真包的行为的侵财犯罪,应依据员工具体的职权和业务环节分别处理。对于像杨某的一般员工,虽然有清点仓库的工作职责,但支配控制权相对较弱,其店员的职务远未达管理控制的程度,杨某只是利用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对仓库的品牌真包情况较为了解,容易接近作案物品,而非职务上的便利。相比之下,门店的经理一般被门店赋予对品牌包的绝对的支配控制权。此时,品牌门店与经理实则存在一个以工作职责的形式委托 “保管”包包的合同,并基于职务占有了品牌包包,如果将其调包,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快递员杨某负责的一般店员的工作,对调换出仓库的真包没有绝对支配控制权,其行为应属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