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仕俊
【案情】
张某与肖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余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肖某,称受张某委托带口信给肖某,要肖某给3000元给张某了结此事,如果不给将叫人揍肖某。肖某害怕被打遂将3000元交给余某,让其转交给张某。余某将3000元钱占为己有。
【分歧】
余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定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不同的意见。
【管析】
笔者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有以下不同:
首先,二者行为特征不同。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本案,余某的行为仅仅实施欺骗的行为。
其次,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敲诈勒索行为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而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余某谎称是张某托其带口信给他,如不拿钱的话,张某将找人来打肖某。软暴力威胁,使被害人肖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产生恐惧心理的主因是错误认识。
综上所述,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