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禄山
【案情】
蔡某因第二天要外出办事,便向同村的付某借摩托车。当晚,蔡某将借到的摩托车停在自家门前。次日凌晨2时许,付某将停在蔡某家门口的摩托车偷走并藏匿起来。蔡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并将此事告知付某,付某便要求蔡某赔偿。蔡某自认倒霉,赔偿了付某4800元。后付某将藏匿的摩托车卖给他人,得款36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诈骗罪。付某的摩托车虽然为蔡某所占有,但付某对摩托车仍然拥有所有权,这就不符合盗窃罪要求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的犯罪客体构成要件,因而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付某隐瞒偷回摩托车的事实,向蔡某索取赔偿,骗取蔡某的赔偿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付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借给蔡某的摩托车偷回,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蔡某索要赔偿,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本案来看,付某以摩托车被盗为由向蔡某索要赔偿,首先,付某并未欺诈蔡某,因为摩托车确实是被偷的,只不过是付某自己偷的;其次,蔡某也未产生认识错误,因为摩托车被盗是事实,蔡某只是不知道偷车的人是付某。因而,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不能以诈骗罪定性。
犯罪本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盗窃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的行为同一般的盗窃行为相比,在犯罪现象上并无区别,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其犯罪对象为自己所有,只是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其所有权中的占有权部分。本案中蔡某对被盗的摩托车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其具有合法的占有权。那么,合法的占有权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呢?下面本文对此加以分析。
盗窃犯罪的实质在于,盗窃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社会成员对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而且还动摇和削弱了所有权法律制度。对此,并无异议。但是,我们毕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所有权人本人,财物非所有人也会基于各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原因而对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在行为人秘密窃取所有人控制下的财物时,固然可以说其是所有权遭到了侵犯,但在行为人秘密窃取非所有人占有下的财物时,就不能说所有权收到了侵犯,这是因为在民事法律中,所有权是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权利,这种权利只为所有权人完全享有,而非所有权人一般是不可能因为其占有财物的事实而在法律上改变所有权的归属的。所以,非所有权人占有的财物被盗窃,直接受到侵害的并不是所有权,而是对财产的占有权。
盗窃罪的设置侧重应该是对公私财物占有权能的保护。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失去了占有,使用、处分权能的实现便无所依附。在排除共有的前提下,财物的合法占有主体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关系均系非法。另外,虽然任何财物都有其最终的法律上的所有人,所有人对其财物享有绝对的排他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所有权的消极义务,但是,由于并非任何对财物的占有人都是合法所有人,因此,用所有权受到侵犯并不能够直观反映出盗窃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而能够把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统一起来、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犯罪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不论行为人盗窃的是所有权人的财物,还是非所有权人的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的占有状态都受到了影响或者改变,占有权的行使都受到了妨害。对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而言,刑法所保护的应该是被占有财物的财产秩序。对合法占有关系的破坏与对所有关系的破坏一样,均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同样能构成犯罪。故而,合法的占有权应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蔡某对被盗的摩托车具有合法的占有权,而合法的占有权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那么,付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主观目的。占有分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两种情形。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若所有权人秘密取回因他人盗窃、诈骗、抢劫等原因而丧失占有的自有财物,应当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其是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秘密取回因借用、租赁、担保等原因在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占有权人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且该理由足以和本权者相对抗,则占有权应该受到保护。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加以区分。如果所有权人是出于自己需要将财物取回或者是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占有人占有、控制之下,但并无借此索赔之意,其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所有权人在取回自己的财物后,又通过索赔或者其他方式从原占有人处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利益,其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付某秘密窃取蔡某保管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蔡某索取赔偿,并造成了蔡某财产利益的损失,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回归本案,付某将自己拥有所有权而蔡某合法占有的摩托车取回并借此向蔡某索取赔偿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权,且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