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