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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律师:单纯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不成立伪造印章罪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非法使用印章方面的犯罪,对伪造印章罪也仅规定了“伪造”行为,并未规定“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而遍查现有《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意见或批复等,仅在《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有关于“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规定,其规定“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不难看出,参照该批复,对于单纯地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尚不能构成伪造印章方面的犯罪。因此,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伪造印章罪中的“伪造”不能等于“使用”,单纯地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印章罪。如果行为人自己或者其指使、委托、默许他人伪造了印章又使用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前述行为,但是和使用了伪造的印章并且与伪造印章者同谋的,自然可以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并没有伪造印章,也没有指使、委托、默许他人伪造印章,或者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伪造的印章,但是并没有和伪造印章者同谋,则不成立伪造印章罪。明知是伪造的印章而使用的,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仍不能认定为伪造印章类犯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则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根本就不知道所使用的印章系伪造的,或者受欺骗使用了伪造的印章,或者只是使用了加盖有伪造的印章的有关材料的行为,则不能成立伪造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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