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82号】
【裁判理由】根据《行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贿人构成立功,必须是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事实。本案中,王黎系因行贿犯罪(向刘瑞扬行贿)归案后,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行贿事实(向戴伟跃行贿),该事实属于与其行贿在法律上、事实上有紧密关联的事实,而非揭发他人其他犯罪,故不应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