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均可以放为的手段实施,如何区分放火罪以放火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关系到被告人的准确定罪量刑。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对象是否特定。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采取放火方法,分割的是特定对象,并有意识地把损害限制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则不宜认定放火罪。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尽管动机上追求的是分割特定对象和目标,而实际损害对象范围是不特定的,则属放火罪。
2、危险是否具体。
放火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因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规定了的实行行为后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二是不是任何放火的行为都会造成公共危险,而要是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3、后果是否可控。
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是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
4、是否追求或放任后果发生。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公共安全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高,而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导致结果的发生,或虽认识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则更可能成立过失;如果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的概率较低,且被告人也不追求、未放任该结果,则不构成放火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构成相应的其他犯罪。
综上,以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放火行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主观上是否具有放为的故意。判断客观上是不看客户以危害公共安全,一方面要根据客观事实判断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是否已经处于逼近实现的阶段或者状态,另一方面根据因果关系判断行为造成危险的直接性、不可控性与盖然性。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放为的故意,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放火行为会产生的结果危险以及对此的追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