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