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实务案例
公司为了融资等需要,虚开销项发票虚增销售业绩,同时虚受相应进项发票,但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者通过对开、环开方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二)依据
最高院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市召开会议形成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其中明确提到,对于实践中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