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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多少次、多少人才无罪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三)第11条的规定,容留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是,“(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都是按照这个标准去判的,但是2016年4月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1日生效)后,定罪标准就有些许不同,其第12条规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差别在于由原来的“两次以上”变成了“两年内多次”,这意味着时间上有限制,即2年内容留1人2次吸毒的,不构成犯罪。而这里的多次通常指至少3次及以上。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看看有哪些不同的情形,以及如何定性。


一、容留1人吸毒2次的不构成犯罪



案号:(2016)粤1302刑初712号


案情:被告人伍某自2015年10月份开始先后多次在其租住的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松山公寓对面一出租屋307房内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16日凌晨,伍某容留张某、黄某在其出租屋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15日先后两次容留黄某在其租住的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四路洋里新村120号605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审判决两人均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伍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认定被告人张某无罪,理由是“只两次容留他人吸毒,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故而不构成此罪。


除此之外,在(2016)鲁11刑终47号、(2016)皖03刑终127号、(2016)黑1202刑初99号、(2016)鄂0104刑初958号四个案例中,同样是因为1人容留次数(两次)未达到定罪标准而判处无罪,并引用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分别容留2人吸毒1次的构成犯罪



案号:(2017)鄂13刑终22号


案情:2016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涛与佘某4、尤某及女友入住随州市尚一特酒店,因张涛未带身份证,遂借用尤某的身份证登记并支付房费300元入住305号房间。随后,尤某前往305号房间找张涛、佘某4商议一起吸食毒品,并由佘某4联系,张涛出资200元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人在房间一起吸食了毒品。


次日,张涛购得200元的毒品后,于23时许邀请高松到随州市尚一特酒店305号房间一起吸食毒品,高某又电话邀约佘某4,二人到达尚一特酒店305号房间与张涛一起吸食了毒品。


2016年6月22日8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对尚一特连锁酒店305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房间内的佘某4、张涛、高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遂口头将三人传唤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侦大队办案中心对其进行尿检,三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张涛在自己出资居住的尚一特酒店房间内向他人提供毒品并容留他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共计2次的事实其原在侦查阶段供认不讳”,构成本罪,维持十个月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根据司法解释所规定的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本案不符合该情形;“一次容留多人”,本案亦不符合该种情形,除非认为容留二人也属于“多人”或者容留本人也算在内,否则一次容留2人,二次容留累计达3人,都不符合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2016年6月20日,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实施,法院理当适用新法,但法院的判决还是依照原立案标准定罪处罚。

所以,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在容留对象的人数与容留次数方面,可以影响定罪的有下表几种情形:

学界对此罪名所容纳的行为早已不满,有些学者甚至提出应针对同样的行为新设一个“聚众吸毒”的罪名,更好规定司法实践操作。设想如何,作者无法评价,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该罪其他方面的认定,如对容留的场所、犯罪主体的身份等,在许多时候,仍存在适用混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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