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2016.17.004)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