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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会议纪要》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认定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中国禁毒报 点击:

       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如果认定不当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放纵罪犯,另一种则是冤枉无辜。客观来说,实践中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错误,往往是因为办案人员没有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没有对全案证据进行正确的综合认定,进而错误地认为案件没有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当然这也与办案人员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缺乏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不少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等主观方面的认定,使用了一个很重要的词即“综合认定”,要求办案人员综合全案证据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表述非常简单。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是毒品的,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要根据被告人实施行为的过程、方式、被抓获时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年龄、职业、生活经历等综合分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虽然没有使用“综合认定”这个词,但出现了“综合分析判断”的提法。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明确此前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不再适用。较之于先前的纪要内容,在主观明知的认定方面表现出极大的进步,即强化了对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昆明会议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作了非常详尽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这部分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根据在案证据直接综合认定。简言之,如果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那么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关于如何综合证据加以证明,《昆明会议纪要》作了细化规定,即虽然被告人否认明知,但是被告人的供述里必然会涉及其行为过程,根据其供述,法官要审查相关证人证言,从涉毒场所、物品上搜查到的毒品,从被告人体内或者是贴身隐蔽处搜查到的毒品,还有在被告人体表或者随身物品上收集到的毒品残留物等。然后,再根据相关书证,如银行往来凭证、通信记录、行程轨迹信息等能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是明知的证据,作出依法认定。《昆明会议纪要》中相关规定的核心,在于如何在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言辞证据到实物证据为法官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导。



       第二,缺乏其他证据的,运用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认定。由于经验法则的内涵较为宽泛,将该点归纳为运用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认定并不一定很准确,但基本能够涵盖其意旨。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来证明的,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违法犯罪经历,结合其实施犯罪行为方式、过程以及被抓捕时的情况等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需要强调的是,《昆明会议纪要》相关规定中涉及一些重要信息,办案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例如,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即执法机关抓捕时,被告人的言语、神态、动作等,都有助于作出综合判断。此外,涉及违法犯罪经历的问题,应当注意品格证据虽然不能定罪,但可以作为裁判时的参考因素。由于经验法则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因此在运用时必须特别注意。《昆明会议纪要》中提道,涉及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即被告人可以作出辩解,而办案人员要审查被告人的解释是否合理,可以称其为合理解释义务。办案人员和律师都必须注意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并非幽灵抗辩,有相应的证据支撑,那么定案就必须更加谨慎了。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在运用经验法则时需要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但不意味着被告人承担这一责任。鉴于经验法则运用的抽象性和主观性,因此,《昆明会议纪要》指出在此种情形下在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更要特别慎重是有现实意义的。



      第三,有基础事实证据的,运用推定规则进行综合认定。推定规则对于认定主观明知非常重要。《昆明会议纪要》对于运用推定规则进行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对此前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对于司法实践很有指导价值。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必须确实、充分,基础事实的证明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均不能出现问题。换言之,运用推定规则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在于控方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是否扎实,而辩护律师和法官要认真审查基础事实的证明是否存在问题,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对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律师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潘金贵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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