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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放纵走私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的;

(二)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不满15起次的;

(四)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5起次以上的;

(二)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15起次以上的;

(四)放纵走私犯罪,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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