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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一死一重伤,判决死缓。
时间:2019年05月2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某天,被告人索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持刀将王某某、李某扎伤后逃跑,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之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认定索某某自首情节)

律师工作: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索某某的母亲慕名到天津找到王朝阳律师进行咨询。王律师向索某某的母亲了解了到:索某某今年19周岁,索某某在与其母亲在一起时,接到刑警大队警察打来的电话,让其到刑警大队去接受调查,索某某随即与母亲一同去了刑警大队,当日索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王律师针对索某某的到案情况,当即提出其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虽然索某某的犯罪行为非常恶劣,但自首情节如能认定,将来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较小。经王律师分析后,索某某的母亲更加坚定了聘请王朝阳律师做为索某某辩护人的决心,当日确立了双方的委托关系。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公安机关申请会见索某某,在看守所会见时,王律师更为详细的了解本案的案情,为坚定索某某的信心,不要自暴自弃,提出其在本案中关于索某某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鼓励其重树生活的信心。之后王律师多次去会见索某某,与其进行更深层的沟通,对此索某某及亲属表示十分感谢。开庭前,王律师再次去看守所会见索某某,讲明开庭的每个程序,同时希望其能正视自己的要面对的问题,实事求是,深刻悔过。
       庭审时,王朝阳律师提出有罪从轻辩护意见,主要辩护的主要观点为:索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未遂法定情节;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等辩护意见。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律师关于自首辩护意见,亦考虑了索某某悔罪的态度,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接到判决书后,王律师再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了索某某,索某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诉,在监狱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刑满释放,与家人团聚。其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十分满意,向王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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