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在某区某酒吧雅间内,预谋用酒将该酒吧服务员灌醉后,将服务员强奸,后三人用酒将其灌醉,强行将其的衣服脱下,欲对其实施强奸,后因该酒吧老板及时解救强奸未得逞。王某三人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三人并具有自首情节。
律师工作:
案件发生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到我所委托王朝阳律师做为王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在向其亲属大致了解案情后,针对其亲属提出的是否为轮奸的问题,回答如下:“轮奸”属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罪的罪行达到情节严重或者基准程度罪上具备某些严重情节,造成的客观损害或表现出的主观恶性超出其基准程度罪,从而依法适用加重程度罪刑的犯罪形态。而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已经满足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我国刑法未规定轮奸的行为具休法定刑,故本案中不应存在轮奸的加重情节。在王律师会见王某时了解到王某等三人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没有离开现场,并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在看到被害人要自杀时,上前阻止劝慰。针对这一情节,王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建议,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给予了自首认定。开庭审理时,王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经合议庭合议,法院最终判决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接到判决后,王某及其亲属对该判决表示满意,不再上诉,本案至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