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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致重伤,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时间:2019年05月2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10年8月某天朱某某等人所属某马戏团演出时,该团演员与部分观众发生争执,马戏团人员被部分观众殴打,后朱某纠集朱某某等人持铁管欲寻仇报复时,误以为被害人马某某是先前与其发生争执的观众,遂对其进行殴打,致马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腹部损伤为重伤,肢体损伤为轻伤。”

本站王朝阳律师接受朱某某亲属的委托后,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经与被告人朱某某会见了解情况及查阅案卷,认为朱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及属于从犯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在庭审中王朝阳律师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辩护意见,经法院合议,采纳王朝阳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认定朱某某为从犯并且属于自首,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朱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十分满意,并愿意接受改造,从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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