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准备拉载乘客去唐山,长途班车乘务员彭某某见陈某抢乘客,便上前站在出租车前阻拦,之后陈某驾车向前开了一下停住,彭某某称被车轧了脚,便探上身进入车左侧前门玻璃窗内与陈某撕扯,陈某迅速开车向南行驶,在行驶中,彭某某抱住陈某的脖子,身体悬挂在车门外,两人撕打,车将站在绿化带旁边的李某某撞伤,彭某某鉴定为轻伤,李某某鉴定为重伤。公诉机关以陈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站王朝阳律师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后,经阅卷并向陈某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为查明事实,王朝阳律师曾几次到案发现场查看,发现诸多疑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陈某开车向前行驶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因彭某某的不法侵害导致陈某身体不由自主的踩向油门致车向前行驶。对此,王朝阳律师多次赶往河北省某法院与办案法官交流意见,在庭审中亦提出定性存疑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合议后,判决陈某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