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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入户抢劫,情节恶劣,经辩护立功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法律索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佟某某预谋实施抢劫作案,准备折叠刀、电棍、汽油、胶带等工具,并对作案地点实施踩点、监视。4月某天,二被告人闯入天津市某小区室内,持刀胁迫并用胶带捆绑被害人李某某,当场劫取现金200余元、银行卡及金饰物件等财物,并胁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当日从银行卡内取现金1.4万余元,后逃逸。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某与佟某某的犯罪行为应以抢劫罪(入户)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王朝阳律师,经咨询后委托王律师做为王某某的辩护人。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了解案情,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调取了本案案卷材料,经分析案卷材料,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有立功行为,即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警察尚未掌握的被告人佟某的手机号码、住址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佟某某。庭审中,王律师围绕着有关被告人佟某某如何被抓获的情节向各被告人发问及对“抓获经过”进行质证,在辩论阶段就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与公诉人进行激烈的辩论。

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提供线索是否对抓获同案犯确实起到协助作用,是判断被告人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行为能否构成立功的实质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但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被告人佟某某在作案后新使用的手机号码,后公安机关依据技侦手段将被告人佟某某抓获。应该说,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否认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告人佟某某手机号码的线索将被告人佟某某抓获,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判决书中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王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很满意,不再上诉,愿意服从判决改过自新。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知道判决结果后表示十分满意,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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