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注: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系A公司车间主任,全面负责该车间生产、现场管理等工作,被告人罗某某系B公司员工,负责将A公司加工的零部件运至A公司进行热处理。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主管模具车间生产业务,支配物料取用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罗某某通谋后,或由罗某某驾车夹带模具钢料出厂,或由刘某某本人私自藏匿携带加工工具出厂,共同窃取A公司模具钢料若干及其他财物,交由刘某某藏匿于其租用的车库内。
2012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罗某某约定采取相同手段转移赃物模具钢料一件,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装有赃物的车辆欲行离开时,被A公司人员在厂区门口附近截停,当日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经鉴定,被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犯罪未遂数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二被告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本站王朝阳律师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了解案情,经查阅案卷证据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行为,庭审中,王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即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的绝大部分犯罪金额为犯罪未遂状态;刘某某在本案件中具有自首行为;赃物已返还未造成社会危害性等辩护意见。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行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刘某某接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诉。其亲戚也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并对王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