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在天津港某汽车城门前,因争抢客户,A公司业务员季某某遭到B公司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后,将此情况电话A公司经理杨某某赶到现场后,为行报复,与附近的被告人刘某某、颜某等人共同持械对宋某某等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某、刘某某使用砍刀殴打对方,颜某等人拳打脚踢对方,后经他人劝解,双方离开现场。后颜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我站王律师接受颜某亲属的委托后,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颜某,并向颜某提供了法律咨询,认为颜某在本案中应属被裹挟参与其中,并属从犯。在庭审中,王律师针对颜某在本案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从犯,裹挟参与其中,主观恶性很浅,且不应认定其有持械行为等从轻的辩护意见。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律师大部分的辩护观点,判决颜伟有期徒刑一年。颜某的亲属知道判决结果后,表示非常满意,对王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