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1、窝藏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 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1)个人依法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检察院指控(简要):某某年某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某某银行储蓄柜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负责保管的库存现金:合人民币56万余元窃出,放入被告人吕某某所带包内,潜逃至某某市。转年某月,被告人吕某某明知石某某携款潜逃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石某某和自己办理了虚假身份证。后二人在某市登记结婚。
律师工作:
在逃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被抓获后, 其亲属慕名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委托王律师做为吕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知悉在起诉意见书中,吕某某涉嫌三项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共同犯罪)、重婚罪、包庇罪。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及查阅部分案卷,王律师认为吕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其不构成贪污罪,故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仅起诉吕某某涉嫌重婚罪及窝藏罪两项罪名。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王律师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本案中犯罪行为做从轻辩护,吕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认罪。经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有窝藏罪、重婚罪,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非常满意,不再上诉,愿意改过自新,从新做人。其亲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王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