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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法院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
       2010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在演出时,与部分观众发生争执,并与观众殴打,致马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腹部损伤为重伤,肢体损伤为轻伤。某某区检察院认为朱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发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律师工作:
        本站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朱某某了解案情,经了解朱某某等人在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且至刑事拘留前未离开公安机关,到案后又如实交待了犯罪经过,因此王律师认为朱某某等人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而且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来看, 朱某某在本案中有帮助、辅助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庭审中,王律师针对上述情节进行了从轻辩护。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为从犯;关于自首问题,五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虽基于他人报警的被害人被伤害的事实,但在公安机关接警前对五被告人询问过程中,五被告人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其中包括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此时五被害人对被害人所受伤害后果并不知情。五被告人原先报警行为及在公安机关的如实陈述行为具有报案与投案的双重性质,对五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判决支持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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