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单位职工食堂内,因故与被害人白某某发生矛盾,遂用干活的剪刀将被害人白某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腹部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工作: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本站王律师,委托其做为张某某的辩护人。王律师接爱委托后多次到天津市某某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及时到法院查阅了案卷,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但张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前,王律师多次与被害人白某某的亲属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时行协商,后在王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家属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某某的伤害行为亦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对民事部分进行了撤诉。庭审时王律师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做有罪从轻辩护,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判决支持了王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满意不再上诉,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感到深深的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努力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其亲属也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