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兄弟三人来津打工,某日郑某某在其打工的某某公司的仓库,窃取仓库内的液晶显示屏一百余件,并将液晶显示屏卖给被害人高某,获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高某在经营中,发现购买的液晶显示屏不能使用,于某日将郑某某约到其地点,要求其赔偿损失,二人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某打电话叫其兄过来,其兄找到三弟,并让三弟携带一把匕首赶到现场。被告人郑某某在与高某交涉中发生争执,郑某某三人对被害人高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郑某的弟弟用匕首猛捅高某背部数刀,在被害人高某倒地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应以盗窃罪、包庇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本站王律师接爱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郑某某了解案情,郑某某对因自己行为而引发的杀人事件感到十分后悔,自愿认罪伏法。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王律师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经评估报告认为,本案盗窃的价值存在疑点,其液晶显示屏是不良品,故其评估的价值应为处理不良品所产生的费用,其本身不具有财产的价值,故盗窃罪不能成立。庭审中王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做重点辩护,庭后经法院合议,判决支持了王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接到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满意,不再上诉。被告人缓刑期间到我所当面对王律师表达了感谢之情,同时表示不再触犯法律,做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