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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被害人当场死亡,判决缓刑。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白色农用车行至某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将骑自行车人路某某撞倒,造成两车损坏,路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孙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站王朝阳律师接受孙某某亲属的委托后,经查阅案卷及向孙某某了解案情后认为孙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予认定。庭审时提出有罪从轻辩护观点,庭后与被害人亲属多次进行民事赔偿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愿意,孙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经评议采纳了王朝阳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孙某某有自首情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接到判决后,孙某某及其亲属表示十分满意,同时孙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的悔恨,表示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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