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与冷某某因发送货物与货站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争执。李某打电话纠集任某,任某又通知冷某某、陈某赶到货站,与货站人员发生冲突并厮打,致双方多人受伤,后李某、冷某某到派出所签收伤情鉴定书时被抓获。二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朝阳律师接受李某亲属的委托后,经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情况,并查阅案卷后认为,李某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李某的刑事责任。在庭审中提出有罪从轻辩护意见,经法院合议后,采纳了王朝阳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接到判决后,李某表示满意,并愿意服罪,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