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