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夏莲
【案情】
一日,李某在某商场见一翡翠手镯甚是喜欢,但由于其价格昂贵心生以假换真的念头,便用手机拍下手镯的款式,于次日找到某一小作坊托人仿照该翡翠手镯。几天后李某再次来到该商场,以买该幅手镯为由,趁售货员没有注意,用假的手镯换取了价值昂贵的翡翠手镯,其后便离开了商城。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用假的翡翠手镯换取真的翡翠手镯,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换真,趁售货员不备秘密窃取真的翡翠手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用假的翡翠手镯换取真的翡翠手镯属于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主观上李某提前准备好假的翡翠手镯,并用其换走商场真的翡翠手镯,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在客观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售货员对手镯的占有;再次李某是趁售货员不备之机,将真的翡翠手镯换走,属于秘密窃取。
第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李某以假乱真,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该行为只是为了更好的秘密窃取真的手镯,趁售货员不备自行秘密调换,而不是售货员受骗后自愿用真的翡翠手镯为其换取,售货员并不具有“处分意识”,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