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玲玲
【案情】
黄某是某村的贫困户,一天,黄某去银行查看之前的山林租金补贴是否已经发放,回来的路上将银行卡丢失,因黄某年龄较大,不记得自己丢失了银行卡。朱某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后面附有密码。黄某丢失这张银行卡系黄某领取各类补贴的银行卡,该卡丢失时,卡内有余额4000余元,朱某将这4000元全部取出。因这张卡是黄某领取各类补贴的卡,所以陆陆续续有钱打入这张卡中,朱某又陆续用这张卡取了3次钱。
【分歧】
对于朱某用捡到的附有密码银行卡多次取钱的行为,是否构成什么罪,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银行卡虽不是朱某以秘密手段获得,但朱某明知这张卡不是自己的,仍然用这张银行卡多次取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本应属于黄某所有的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到黄某附有密码的银行卡后,用该卡多次取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朱某用捡到的附有密码银行卡多次取钱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为自然人。2、主观要素,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客体要素,客体为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客观要素,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朱某明知该银行卡并非自己所有,自己对该银行卡中的存款没有所有权,仍将该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并据为己有,是故意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所以朱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