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