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罚。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