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10号)
【适用罚金刑的一般规定】
1.判处罚金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判处罚金刑应当客观、全面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财产状况,一般应当判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判处罚金; 刑法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有缴纳能力的被告人,可以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实施 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应当适当减少罚金的数额;未成年人实施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数额、实际违法犯罪所得等情节分别判处罚金。除特殊情况,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6.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时,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下一个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刑。
7.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或计算标准的,依照标准确定或计算罚金数额;没有明确标准的,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应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应少于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