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65号】
【裁判理由】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能否认定有立功表现,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行为人是否有协助抓捕行为以及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否起了决定性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江彬的行为构成立功,主要理由如下:
1.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相关供述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本案中,三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在2015年5月之前,江彬于犯罪行为完成后在正常社会交往过程中知晓陈浩于同年6月搬到新的租住地点,可见陈浩的租住地与本案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那么江彬即便不向公安机关陈述陈浩新的租住地,亦能够把其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说清楚,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如实供述情节的认定。江彬对同案犯陈浩租住地的陈述已超出了其应当如实供述的范畴。后公安机关借助江彬提供的信息及时抓获同案犯,江彬供述同案犯的住址信息,可以看作是为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提供了重要线索。
2.未当场抓获不影响立功的认定。我们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只强调构成立功需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被抓获的实际结果,并没有规定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需要当场抓获才构成立功。因此,是否当场抓获并不当然阻却立功的认定。具体到本案,江彬提供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案犯租住地这一重要线索,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具体地点,其协助抓捕行为已经完成。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以上信息后于次日直接到该地点将陈浩抓获,并未再付出时间和精力去排查,江彬在整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带领侦查人员将陈浩当场抓获基本无异,江彬提供信息的行为与抓获同案犯陈浩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借助于江彬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才得以及时抓获同案犯。如果一定要以是否当场抓获来确定立功与否,则侦查人员若在第二日将江彬从看守所提出,让江彬重复指认一遍,再将同案犯抓获,则江彬构成立功,若侦查人员自行前往抓获,江彬即不构成立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