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