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10号)
【危险驾驶罪】
(一)主刑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其他车辆为追逐对象,或者以较短时间通行某段道路为追逐目标,采取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相互追逐、曲线穿行等方式,竞时竞速竞技行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
(1) 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提高1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2)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3)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4) 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5)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6) 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7)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8) 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9) 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10) 组织追逐竞驶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11) 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
(1)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五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2)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三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3)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4)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6)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7) 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
(1)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五万元,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2) 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每增加1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3) 符合本罪主刑第3条第2款(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4) 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5) 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二)罚金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2.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金。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刑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 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2) 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 醉酒程度较轻的;
(4)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 组织追逐竞驶的;
(3)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 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 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十五日,经基准刑调节不满整月刑期的,可按照整月或十五日就低确定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