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