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