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7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