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