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洗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因实施洗钱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