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票据诈骗罪】
实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